【明報】開放數據 點止創科議題

周穗斌
2020-11-07
Logo of Ming Pao, a Hong Kong based newspaper

(本文2020年7月11日刊登於明報副刊C07版)

一場疫情,令更多港人認識到開放城市數據的重要。不少市民除了每日留意新增感染個案、隔離病牀空置率等數據的變化,亦希望官方能夠及時、準確發放更細緻的數據,以上其實都是政府的應盡之責。綜觀港府今次公布數據的表現亦不錯,但反觀以往本地部分業界人士及官員論及開放數據時,大多局限於其創新及科技(創科)事業的一面 ,只側重探討技術及商業價值,卻甚少提及如疫情中所見的提升政府透明度及完善管治的另一面價值,有失偏頗。

若「開放數據」只是一項學術研究題目,當然要避免與「開放政府」、「公開資料」等其他概念混為一談。不過,作為公共政策實踐的開放數據,與另外二者其實並非涇渭分明,而是相輔相成。疫情中市民對相關數據的强烈需求,更說明開放數據絕不僅是一項創科議題。因此,當局在規劃相關政策的時候,不應劃地為牢,而要從更高處着眼。

遍閱港府涉及開放數據政策的文件,不難發現「創科」是關鍵字眼。例如,特區政府2017年12 月發布的綱領《香港智慧城市藍圖》,當中提出願景:「擁抱創科,構建一個世界聞名、經濟蓬勃及優質生活的智慧香港。」而開放數據正正是這份文件內其中一項發展計劃。至於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及面向公衆的新聞稿等就更是如此,不贅。另外,本地官員及部分業界人士在大談開放數據如何促進創科發展的時候,往往避免談及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公開資料(access to information)、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等相關話題,謹慎地將討論限於經濟範疇,不越雷池半步。但反觀民間人士在社交媒體的發聲,要求政府開放更多本地數據時,或多或少源自上述理念,更會提及知情權(right to know)。由此可見,兩大群體對於開放數據的認知有顯著差異。

政府民間 開放數據認知差異大

公允而言,上述幾個概念確有不同。公開資料及資訊自由側重於政府向公民披露資訊的義務;開放數據則强調用符合一定技術標準的形式發放數據,以方便用於包括經濟活動在內的各項事業。導致這種區分的原因很多,概念誕生年代的科技水平是其一:世界上第一部資訊自由法制定於18 世紀的瑞典,而開放數據則是在互聯網誕生後才出現 ,至今也只有10 餘年。

但需要指出的是,概念上的劃分並非絕對。開放數據固然包含較多技術元素及經濟誘因,但其自誕生起就一直與開放政府運動密不可分,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等主流國際組織選擇的字眼仍然是「開放政府數據」(open government data),而且推動透明度及問責(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是其首要目標。

回到香港,當局將開放數據納入創科事業的旗幟之下,作為官式文章的修辭手法則不足為奇,但若成為現實中的施政綱領並排除管治透明度等價值取向,就變成將手段當作目標,層次亦不夠。落實到具體操作,這種劃地為牢的做法會導致無法充分調動法律、政策及行政資源落實願景,甚至連創科都未必能做得出彩,故需要作出改變。

文:周穗斌(香港互聯網協會研究員)

【明報】開放數據 點止創科議題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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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0年7月11日刊登於明報副刊C07版)

一場疫情,令更多港人認識到開放城市數據的重要。不少市民除了每日留意新增感染個案、隔離病牀空置率等數據的變化,亦希望官方能夠及時、準確發放更細緻的數據,以上其實都是政府的應盡之責。綜觀港府今次公布數據的表現亦不錯,但反觀以往本地部分業界人士及官員論及開放數據時,大多局限於其創新及科技(創科)事業的一面 ,只側重探討技術及商業價值,卻甚少提及如疫情中所見的提升政府透明度及完善管治的另一面價值,有失偏頗。

若「開放數據」只是一項學術研究題目,當然要避免與「開放政府」、「公開資料」等其他概念混為一談。不過,作為公共政策實踐的開放數據,與另外二者其實並非涇渭分明,而是相輔相成。疫情中市民對相關數據的强烈需求,更說明開放數據絕不僅是一項創科議題。因此,當局在規劃相關政策的時候,不應劃地為牢,而要從更高處着眼。

遍閱港府涉及開放數據政策的文件,不難發現「創科」是關鍵字眼。例如,特區政府2017年12 月發布的綱領《香港智慧城市藍圖》,當中提出願景:「擁抱創科,構建一個世界聞名、經濟蓬勃及優質生活的智慧香港。」而開放數據正正是這份文件內其中一項發展計劃。至於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及面向公衆的新聞稿等就更是如此,不贅。另外,本地官員及部分業界人士在大談開放數據如何促進創科發展的時候,往往避免談及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公開資料(access to information)、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等相關話題,謹慎地將討論限於經濟範疇,不越雷池半步。但反觀民間人士在社交媒體的發聲,要求政府開放更多本地數據時,或多或少源自上述理念,更會提及知情權(right to know)。由此可見,兩大群體對於開放數據的認知有顯著差異。

政府民間 開放數據認知差異大

公允而言,上述幾個概念確有不同。公開資料及資訊自由側重於政府向公民披露資訊的義務;開放數據則强調用符合一定技術標準的形式發放數據,以方便用於包括經濟活動在內的各項事業。導致這種區分的原因很多,概念誕生年代的科技水平是其一:世界上第一部資訊自由法制定於18 世紀的瑞典,而開放數據則是在互聯網誕生後才出現 ,至今也只有10 餘年。

但需要指出的是,概念上的劃分並非絕對。開放數據固然包含較多技術元素及經濟誘因,但其自誕生起就一直與開放政府運動密不可分,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等主流國際組織選擇的字眼仍然是「開放政府數據」(open government data),而且推動透明度及問責(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是其首要目標。

回到香港,當局將開放數據納入創科事業的旗幟之下,作為官式文章的修辭手法則不足為奇,但若成為現實中的施政綱領並排除管治透明度等價值取向,就變成將手段當作目標,層次亦不夠。落實到具體操作,這種劃地為牢的做法會導致無法充分調動法律、政策及行政資源落實願景,甚至連創科都未必能做得出彩,故需要作出改變。

文:周穗斌(香港互聯網協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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